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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等内容。
《办法》指出,信用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根据《办法》的规定,不良信息主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不良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此外,《办法》还对信用修复异议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不良信息主体的异议权。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补上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后一环,为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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