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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专家:大数据征信不靠谱

来源 :信用山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4-27 12:12 打印

近年在中国,个人征信业务备受新兴互联网公司追捧,并创造出“大数据征信”的概念,比如供应链征信、小贷征信、互联网征信等名称五花八门。421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多位外国征信行业的资深专家对此表示,“在国际上,并没有大数据征信这个概念,比如知名美国信用评分公司Fico在美国不会称自己是一家征信公司,更不会说是大数据征信公司,而是一家数据分析和风险管理服务公司;目前也没有任何人使用大数据用于征信。”世界银行集团旗下国际金融公司(IFC)东亚及太平洋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负责人赖金昌对此强调。

欧洲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商协会(ACCIS)主席Neil Munroe亦对此表示,目前协会的会员虽然对大数据也很关注,但尚无一家提供大数据的征信产品,“因为要确保这些大数据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征信行业的基本原则。”

“坦白说,世界上只有在中国才看到利用大数据来开发信用评分的这种现象,”世界银行集团全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援助负责人Tony Lythgoe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亦如是表示,利用大数据来开发信用评分产品前提是,首先要确保这个数据的准确性,包括数据模型的准确性以及这个模型运作的准确性,“但是从社交网络采集的这些信息是由个人提供的,很难保证数据是客观准确的。”Tony Lythgo 强调。

目前世界银行已帮助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几十个国家了建立征信体系,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持续追踪或者参股一些具有创新技术的前沿公司。

Tony Lythgo同时指出,传统的征信机构有明确规范哪些数据可以使用,并适用于什么样用途。比如在美国,性别、宗教、血型等信息是不可以征集的,你也可以检查到它的确没有征集到这些信息。“但是大数据是一个黑箱操作,你不知道它到底征集的那些信息,你很难检查到它征集的哪些数据不能用。”

“请谨慎使用‘征信’这个字眼,”赖金昌在前述场合对此呼吁,“并不是大数据里面的数据都不能用于征信,只有少部分符合国务院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数据可以用,其基本要求是数据来源明确、客观、准确。”

征信信息使用范围有限

赖金昌介绍说,对征信市场的认识涉及两个基本框架,第一个框架是商业数据信息的使用范围。

这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广的范围,是普通商用数据;其中包涵用于金融服务的数据,特别是用于信贷方面,这是第二个层次;第三个层次是征信数据,也是其中最窄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