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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济南市科技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诚信管理职能,提升济南市科研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环境。济南市科技局起草了《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科研诚信管理是“信用济南”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加强科技计划诚信信息归集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部门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根据《办法》,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管理规定,故意不履行任务书(合同书)约定、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预算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违反科技创新活动等专项管理规定,导致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所承担项目因自身原因被解除项目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任务的;
4、违反回避制度,泄露相关信息,影响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
5、其他违反科研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列入一般失信名单,责任主体失信期为一至二年(含二年)。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在失信期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和评比表彰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约谈问责、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3、抄袭、买卖、代写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其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责任主体失信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含五5年)。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在失信期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撤销并追缴其已获取相关科技方面的项目、资金、称号、荣誉等;上报市级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把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若相关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应取消五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相关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同时济南市科技局可以依法对该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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