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信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济南市信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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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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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市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更好地开展活动,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加入协会,拥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诚信经营,从事或支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
(二)诚信经营、从事或者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领取“济南市信用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填写“济南市信用协会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回本协会,同时提交相关资料(详见第五条);
(三)经协会会员资格审查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四)协会向被接纳为会员的单位发放入会通知书;
(五)协会向被接纳为会员的单位颁发济南市信用协会会员证书。
第五条 入会材料
(一)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简介;
(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提高信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向协会提供自己的真实信用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以自身良好的信用行为参与社会各种活动,为自己和协会争得信誉。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立即暂停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调查确认后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