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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由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池某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案在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济南市首例检察机关以袭警罪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腊山河东路行驶至潍坊路与青岛路口驶入北园高架路,由奥体中路下桥口驶出,后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林路路口时,因醉酒昏睡。次日凌晨0时许,济南市交警支队历下区交警大队民警刘勇、辅警曲哲超接警后,穿制式警服、驾驶警车,赶至现场处理。因被告人池某某醉酒,民警刘勇、辅警曲哲超遂驾车,欲将池某某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当曲哲超驾驶警车行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与龙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告人池某某企图跳车。民警刘勇、辅警曲哲超遂对其口头警告,并对其进行控制。其间,被告人池某某使用拳头对曲哲超面部进行击打。经鉴定,曲哲超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池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00.8±8.5mg/100ml,系醉酒状态。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池某某赔偿曲哲超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另外,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池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被告人从行为的危险性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并开展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庭审效果,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量刑意见全部采纳,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袭警罪,判处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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