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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促进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服务,依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济阳发〔2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帮办服务工作方案如下,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职权范围内区级以上(含)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进厅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进厅公用服务事项,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帮办是指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针对重点建设项目设定项目管家,协助项目申请人准备齐全申报材料,指导项目申请人网上申报业务或到相关窗口申报业务,在审批过程中全程跟踪协调有关审批部门加快审批的一种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各镇街、济北经济开发区及相关业务审批部门(下称各单位)设定帮办员。
帮办服务工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协调推进,做好报表统计工作;各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审批职责划分,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事项的审批及指导、配合、协调工作。
第三条 帮办服务工作坚持“四维协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大厅事项集中、部门集中的优势,遵循“无偿办理、联动协作、精准到位、合法高效”的原则,主动送服务、送政策、送保障,确保帮办工作上下联动,沟通顺畅,无缝衔接。
第四条 帮办服务时限从项目申请人接受帮办服务之日开始,到审批事项办结结束。
项目管家全程跟踪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待行政审批批复文件、证照和相关资料等送达项目申请人后,帮办服务工作结束。
第五条 帮办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项目管家职责:
1.帮助项目申请人熟悉办事流程;
2.协助项目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需网上申报的事项指导项目申请人网上申报;
3.制定帮办事项进度计划及工作方案;
4.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向项目申请人反馈信息及进展情况;
5.协调处理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6.帮办完成后,负责相关材料的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
7.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二)帮办员职责:
1.协助项目管家指导项目申请人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2.协助项目管家帮助项目申请人准备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及时递交本部门相关科室办理;
3.负责对本部门审批环节进行跟踪、督办、协办,及时向项目管家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出具审批结果文件;
4.帮办员需派出单位业务科室配合时,各科室应积极配合帮办员工作,服从帮办员对项目的协调、调度、推进、监督等工作。
5.镇街帮办员牵头负责项目周边场地、各类管网线路的协调,遇有多部门联办的事项,主动报告项目管家启动有关联审联办会商机制。
第六条 帮办的一般流程:
(一)主动服务。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商请区发改局、济北经济开发区后,确定每个重点项目的项目管家。项目管家应主动与项目申请人对接,说明服务流程,明确帮办需求,主动提供帮办服务。
(二)制定方案。项目管家应对帮办服务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申报材料、办理时限、进度安排等。
(三)提交材料。由项目管家协助项目申请人准备齐全事项申请材料,指导项目申请人网上申报业务或到相关窗口提交材料申报业务。
(四)审批办理。在审批过程中,项目管家及时跟进审批进度,协调审批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加快审批速度。
1.涉及前置部门审批的,项目管家应按容缺受理要求提醒后置部门审批人员提前对申请材料主件进行指导服务,并协调前置部门审批人员及时出具审批决定。
2.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管家应主动联系各部门审批人员,及时关注并联审批进度。
3.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项目管家应协调相关部门审批人员及时公开审批条件、标准,告知项目申请人具体要求,指导其作出书面承诺,并提醒相关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4.涉及审批难点、堵点等重大问题的,项目管家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提请组织召开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并跟踪会议意见的落实。
(五)办结。审批事项办结后,项目管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登录政务服务网查看接收推送的证照、批文信息等,并将审批结果纸质材料移交项目申请人,帮办结束。
(六)评价。项目帮办结束后,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项目申请人对项目管家、帮办员服务工作的服务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洁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帮办服务:
(一)项目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项目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因法律、法规等修改、废止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帮办;
(二)积极配合帮办服务工作,保持联络;
(三)负责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审批要求,及时对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按规定缴纳审批事项涉及的各类费用;
(五)保证接受帮办服务的事项材料合法合规。
第九条 对提供的帮办服务,项目管家应建立帮办工作台账,全程跟踪服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单位应加强项目管家、帮办员的学习培训,要以“业务熟练、服务热情、工作严谨”为原则,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在事项受理、审批办理等服务过程中,为项目申请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管家、帮办员在服务过程中,严禁向项目申请人收取审批事项所需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严禁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帮办服务工作日常监督、年度考核,考核成绩纳入政务服务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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