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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18 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环发〔2013〕150 号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山东省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分别以绿牌、黄牌和红牌标识。《办法》第十四条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第十五条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及时核销,以免在企业贷款,环保税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为提升企业尊法守法意识特告知如下:
1、及时登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专栏查询评价信息。如图
2、及时注册企业账户并上传营业执照(注册时请使用 IE10 或以上浏览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其他浏览器无法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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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成功后请及时联系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法规科(87201124)进行账号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审核驳回时请重新注册。如图
注册成功后,请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样方式进入网站首页点击右上角“企业登录”
登录后,点击环境信用记录-整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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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企业整改申请一栏选择申请核销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请。如图
5、提交整改申请核销后请及时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法规科联系(87201124),对上传申请材料审核,完成核销。(并将上传材料报送至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法规科)
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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