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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来源 :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5-12 15:27 打印

济南市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济南市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第一章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1.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2.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3.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二、检查内容

对教师用语用字的检查:教师普通话达到规定等级;教师在教学、集体活动和其他学校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规范字;自编资料、教学软件、教案、板书、作业批改等规范美观。

对学生用语用字的检查: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达到听说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在教学、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学生能区别规范字和不规范字,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作业、墙板报、宣传栏等用字规范。

对宣传及环境的检查:每年举行推普周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张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宣传栏、校报、板报、广播电视台(站)等及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校名牌、路名牌、标牌、宣传牌、告示等规范美观;公文、印章、证书、奖状、名片等格式、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检查方法

听学校汇报、阅档案资料、听课、座谈、查看学校环境等方式(详见《山东省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检查表》)。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六)《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2.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山东省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教师用语用字

32分

教师普通话达到规定等级。(8分)

教师普通话水平100%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满分,每降5%减1分。

查看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教师在教学、集体活动和其他学校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8分)

100%使用普通话满分,每降5%减1分。

调查、听课、座谈情况。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规范字。(8分)

100%使用规范字满分,每降5%减1分。

自编资料、教学软件、教案、板书、作业批改等规范美观。(8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扣完为止。

查看材料;听课情况。

学生用语用字

32分

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达到听说读的基本要求。(8分)

100%能做到满分,每降5%减1分。

查看测试档案;调查、听课、座谈情况。

学生在教学、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8分)

100%使用普通话满分,每降5%减1分。

调查、听课、座谈情况。

学生能区别规范字和不规范字,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8分)

100%使用规范字满分,每降5%减1分。

作业、墙板报、宣传栏等用字规范。(8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扣完为止。

实际用字情况。

宣传及环境

36分

每年举行推普周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6分)

举办活动满分,未组织活动此项不得分。

学校环境;有关材料;座谈情况。

张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8分)

张贴“一法一办法”满分,只有长期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得6分,均没有,此项不得分。

宣传栏、校报、板报、广播电视台(站)等及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6分)

一年有3篇(次)及以上宣传报道满分,每少一篇(次)减2分。

校名牌、路名牌、标牌、宣传牌、告示等规范美观。(8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扣完为止。

校园用字实际情况。

公文、印章、证书、奖状、名片等格式、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8分)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扣完为止。

文件、印章、奖状等实际情况。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三)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学校人防、技防、物防建设情况,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校园内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情况,校园安全装备配备、设施建设及制度机制落实情况,校园特殊人员管理情况,校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建设情况,校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实施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陪餐制,大宗食品统一配送情况,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及食堂餐饮卫生情况等。

三、检查方法

调阅档案检查研究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班子会议研究安全工作、隐患排查记录、安全督导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安排及课时、应急演练记录、应急预案文本等情况。同师生座谈,了解是否切实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实地检查学校重点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查看学校安防建设情况。

四、检查依据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章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监管。

二、检查内容

对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新生学籍注册、录取资格复查等工作进行检查;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等制度建设进行督导检查。

三、检查方法

查阅相关资料,与师生进行座谈交流,随机抽取部分师生进行个别访谈,下沉二级学院实地检查,通过教育部“学信网”进行核查。

、检查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四章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二)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

(三)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

(五)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

(六)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三、检查方法

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具体检查实施的部门为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四、检查依据

一)《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二条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五章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二、检查内容

幼儿园办园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教育质量等内容。

三、检查方法

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对抽查的幼儿园现场查验,查验幼儿园办园条件、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安全卫生、教育质量等内容是否符合评估标准要求。

四、检查依据

(一)《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

2.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的;

3.在儿童入园前违反规定对儿童进行考试或者测查的;

4.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的;

5.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的;

6.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

7.允许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第六章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二、检查内容

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道德法治、思想政治课是否按规定开设;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境外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在上学日放学后开展课后服务;小学一、二年级是否布置书面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时间是否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是否超过90分钟;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睡眠时间是否分别达到10小时、9小时、8小时;学校是否出台手机管理规定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学校是否按程序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是否存在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课外读物;中小学校是否存在根据考试成绩分班、开设重点班或实验班。

三、检查方法

查阅制度建设、过程管理等档案材料,进班实地查看,组织师生进行访谈,电话访谈家长,发放调查问卷等。

四、检查依据

(一)《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体系、教师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各地各校要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学校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并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师等工作人员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违规的,各市要责令其改正并依规追究责任。我厅将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等,综合运用评估、督导、督办、通报、挂钩、追责等措施加强学校办学行为的治理,对于教育生态问题突出的地方,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作为文明校园创建、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第七章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二、检查内容

所有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否都已接受义务教育。

三、检查方法

根据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数据,对各市义务教育安置情况、应安置残疾儿童情况进行数据提取查验。

四、检查依据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三)《关于做好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司函〔2020〕13号)。

第八章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对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进行检查,具体包括: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名单以及招收学生情况;课程安排和教材使用情况,教材内容是否出现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通过查阅档案、学生名册等方式对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进行检查;通过查看课程表、使用教材目录、翻阅教材以及教师教案等材料对教材进行检查。

四、检查依据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每年应将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中国相关规定进口和采购拟使用的教材、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3个月内将学校的课程安排情况以及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名册,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学校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情况,体育课程开设、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馆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学生健康体检、视力状况检测、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

三、检查方法

通过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调查卷,随机访谈师生及家长等方式开展检查。

四、检查依据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十章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二、检查内容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三、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听取学校汇报、查阅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验收记录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检查教育装备产品和学校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情况、必要时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依据

(一)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四)《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七)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第十一章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教室灯具距课桌面的垂直距离、灯具排列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布置、黑板灯照明角度对教师无直接炫光、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制灯具数、除黑板灯具外其他灯具应按列分组控制、黑板灯具单独控制、开关安装在黑板区域同侧、灯具及其附件安装齐全,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匀度、教室黑板维持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光源显色指数等情况。

三、检查方法

通过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调查卷,随机访谈师生及家长,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测验等方式开展检查。

四、检查依据

(一)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二)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第十二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行业工作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行业检查

二、检查内容

游泳馆设施、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有违法行为。

三、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经营许可证、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范、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培训等制度是否健全并张贴上墙,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张贴,设施是否有保养记录,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游泳馆体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四、检查依据

(一)【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