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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来源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3-04 17:51 打印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各镇(街)、各部门要对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打破信息“孤岛”,着力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加快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要进一步完善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信用济南”网站为主要内容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镇(街)、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和公示,并作为常态化的工作做到应报尽报、应录尽录。加快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推动各部门信息化平台(系统)与市信用平台对接,将信用数据接口嵌入到所有政府审批和服务系统中,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

(三)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推动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查验或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根据失信行为的类别和程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或依法实施信用约束。  

(四)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发起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负责确定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为响应反馈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及时记录和统计奖惩结果,并向市信用信息平台反馈。

三、充实认识重要性,切实落实到位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专项工作的实施。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以及信用报告的应用,确保责任分工落实到位。

 

 

 

济南市莱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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