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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济政办发〔2017〕7 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04 14:54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

发〔2016〕50 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 〔2017〕7号) 精神, 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现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按照信用山东、信用济南建设总体部署,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遵循政府统筹、分步实施、需求导向、问题为先、公开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 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 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有序共享, 提高大数据归集运用能力,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 主要目标。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 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 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 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 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构建全方位市场监管体系。

二、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

(一)加强电子政务应用。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及政务服务平台, 积极推进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共享信息资源库工作。(县大数据局、县工信局牵头 , 县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分别负责)

(二) 规范政府数据采集。依据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管理制度, 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 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 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 形成信用档案, 并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县发改局牵头 , 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服务市场主体水平

(一)加强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对接。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信用资源交换共享、社会信用监测预警、信用信息开发服务等方面的枢纽作用, 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APP 等新兴媒体开展" 互联网 + " 企业服务, 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融资对接以及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县发改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鲁发改财金 〔2015〕858 号) 要求, 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 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 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 质量、食品 药品安全、消费品 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称号等方面 , 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 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各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 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商河支行、县税务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 , 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 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统计信息采集方式, 不断提高数据分析研究水平。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重点行业 (领域) 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 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 充分挖掘数据价值, 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分析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把握全县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 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分别负责)

(五)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有效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 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 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商河支行、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分别负责)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 在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 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 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 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在扬尘污染防治领域, 全面推广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整理和分析企业的商业轨迹, 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 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 增强联合执法能力。(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落实信用承诺制度。全面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 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信用承诺书示范样本, 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接受社会监督, 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负责)

五、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 号)、《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济信用办〔2018〕39 号)文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 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上网公开。除在本部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外, 还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济南" 网站、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 认真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优化公开流程, 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确保公众知情权, 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 提高市场透明度,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及时归集, 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 信用济南" 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一)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 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征信报告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人民银行商河支行牵头,县发改局、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分别负责)

(二)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 依法开展征信业务, 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 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建立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商河支行牵头,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评估、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规范发展。(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商河支行牵头, 县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分别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做好本部门、本领域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全面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政策, 提升产业支撑能力, 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各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落实信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 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为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提供政策法规依据。(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 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逐步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商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