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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2-28 18:18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紧紧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心任务,加快转变市场监管理念,积极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各部门间信息互通、联动响应,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明确重点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严格按照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依法实施后置许可,并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各县区政府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配合)

  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配合)

  2.依法实施审批,确保公开透明。审批机关要严格规范本单位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逐步将各种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加强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及时公示许可标准、重要环节和办理结果。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工作,按照高效、便捷原则,推进线下实体大厅、线上网上大厅审批。着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审批工作涉及的合法电子签名的文件和电子档案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厅、市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级各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1.落实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市级各审批机关、各县区政府要将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纳入我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依托监管平台,建立同级部门之间“双告知”信息推送、认领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实现全市各部门监管信息和行政审批等信息共享,为履行“双告知”职责提供必要的信息化支撑。(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各级工商机关根据《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审批机关,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机关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到监管平台,各级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监管平台查询、认领应当监管的市场主体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许可、监管工作。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后置许可事项用语关键词或标准用语为主的推送方式,提高“双告知”工作效率。根据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监管平台可将市场主体信息直接推送给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为确保监管无缝隙、无漏洞,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定期到监管平台“公共告知”栏目查询、认领应当监管的市场主体信息。(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严格按分工履行监管职责。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对《国务院关于“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已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相关审批项目,各部门要严格按职责分工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公布的“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由各审批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事项,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工商机关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各级审批机关、工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强化属地监管和跨部门协作监管。各职能部门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相应的县区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职责。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通过监管平台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监管。(各级审批机关、工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统筹解决监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对于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无专门执法力量问题,根据省研究制定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落实意见,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落实信息公示法定职责。加快建设监管平台。市工商行政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升级监管平台,完善功能。市级审批机关要将本部门、本系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至监管平台,由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进行推送,实现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和市行政处罚平台互联互通,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职责落实到位,为各部门落实信息公示法定职责奠定基础。(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级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建立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动信息共享整合。各部门要按照监管平台建设要求,按时报送本部门的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确保全市市场主体信息及时归集到监管平台。加快监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济南”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各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双向推送和共享。通过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快建设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贯彻落实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与监管平台的有效同步对接,提高全市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信息化水平。(市工商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3.强化信息分类管理与协调合作。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市场主体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建立风险监测防控机制,防范化解监管风险。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能力。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提升网上搜索和监管效能,提高“以网管网”能力。运用“互联网+”思维,探索政府、市场主体、消费者信息互动新模式,推进网络市场社会共治。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深化部门合作,建立有效发现机制,按照各司其职、资源共享原则,加强协同监管,加大对非法主体网站的清理力度以及对网上售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力度。(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主体和内容。完善监管平台“双随机”功能,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并通过监管平台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济南”网站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倒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试点探索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为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建立市场主体联合奖惩机制。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各级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管、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查询市场主体的完整信用档案,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落实济南市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尽快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名单、环境保护领域失信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发改委、市法制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市级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7.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持续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减少市区执法层级,强化县区级执法职责。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市编办、市法制办、各县区政府牵头负责)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促进行业自律。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发挥专业组织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鼓励社会监督。健全公众投诉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各级工商机关、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将涉及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信息化系统研发应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到明确工作时限与扎实有效推进相结合,落实部门责任与强化协同配合相结合,贯彻工作要求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确保改革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努力建立本部门依法、有效、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尤其对当前已经明确时间进度的工作任务,要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对持续推进的各项任务,要抓紧研究规划,提出时间表、路线图,分步推进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抓好督促检查。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审计部门要做好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对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加大审计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改革推进不力、照后告知许可事项承接不及时、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