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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信用办〔20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及本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指示,加快推动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良好信用环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40个部门(单位)联合出台的《印发<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1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 海关总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泉城海关、莱芜海关、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贸促会济南分会等15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行动计划》
市信用办
2019年7月10日
附件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行动计划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奖惩的对象为泉城海关、莱芜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认定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泉城海关、莱芜海关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签署本行动计划的相关部门提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各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激励对象信用信息,并通过联合奖惩-在线奖惩模块向市发展改革委、泉城海关、莱芜海关反馈激励措施实施情况。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济南”网站向社会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及联合激励案例。
三、名单管理
泉城海关、莱芜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领域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依据监管情况及时更新激励对象名单。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泉城海关和莱芜海关。泉城海关、莱芜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及时通报各单位,建议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激励对象名单与其他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的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
四、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
(一)适用海关支持措施(责任单位:泉城海关、莱芜海关)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2.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确需收取担保金的,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4.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5.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6.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7.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8.根据国际协议规定,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
9.适用汇总征税管理措施。
10.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1.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12.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1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发改部门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5.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上报。
1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三)金融领域支持措施
18.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条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
19.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监管等方面,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提供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20.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自然资源使用和管理措施
21.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行政管理服务支持
22.办理许可、审批等业务时,给予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七)优化监督检查措施
23.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责任单位:泉城海关、莱芜海关)
24.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责任单位:泉城海关、莱芜海关)
25.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6.降低市场监管的随机抽查比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优先提供咨询、宣传推介等相关服务
27.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节合同纠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8.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等活动时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贸促会济南分会)
29.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商事出证认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责任单位:贸促会济南分会)
30.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责任单位:贸促会济南分会)
(九)税收管理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1.增值税发票领域比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按照需要即时办理)。
32.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3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34.开辟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办理、优先预约、24小时自助办税、勾选认证等服务措施。
(十)评先评优鼓励措施
35.纳入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济南好人评选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文明办)
36.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37.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评选“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妇联)
(十一)其他优惠措施
38.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试点。(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39.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本行动计划,理顺工作流程,密切协作,共同解决本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
本行动计划印发后,各项激励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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