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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市民热线)工作责任,保证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市民热线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部门及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给予责任追究
1、市民热线部门转办的事项,办理情况弄虚作假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未提交延期办理申请,被催办2次以上的;
4、对应当解决的同一问题,反映三次以上未解决或未制定出解决措施的;
5、被指定为牵头负责办理单位或协助办理单位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导致工单不能及时办理的;
6、对督办通知单未按要求认真办理、不及时回复市民热线部门的;
7、承办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延误事项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8、对反映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被投诉的;
9、对反映人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息,或者向被反映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1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追究类型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道歉;
3、通报批评;
4、行政告诫;
5、停职检查;
6、调离工作岗位;
7、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类型,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1、责任追究由各级热线部门提出,各级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行政主管单位予以办理。
2、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济监发〔2008〕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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