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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监察局关于修订《济南市监察局
特邀监察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监察局,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
为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2号),对《济南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规定》(济监发〔200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监察局
2013年12月18日
济南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规定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2号),对特邀监察员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及解聘
(一)聘任范围及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聘任条件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关心并支持行政监察工作,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5.身体健康,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聘任程序
1.市纪委监察综合室提出新一届特邀监察员换届实施方案,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2.市纪委监察综合室会同市委统战部有关处室、有关主管机关根据聘任要求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3.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统战部、有关主管机关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名单。
4.市监察局长办公会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市纪委干部室备案。
5.召开特邀监察员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及《特邀监察员工作证》。
(四)聘任期限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五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解聘规定
特邀监察员聘任期满自然解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4.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市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市纪委干部室备案。
二、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1.参与行政监察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理论研讨,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参谋咨询。
2.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行风评议、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行政监察工作。
3.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遵守纪律、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4.参与宣传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
5.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6.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文件、刊物和资料;
2.参加或列席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监察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
3.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4.参加行政监察理论研讨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6.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
7.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四、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1.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执行监察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3.学习、掌握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向监察机关反映有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4.按时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5.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五、特邀监察员组织管理制度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联络工作由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市纪委办公厅协助。特邀监察员的活动安排由市纪委监察综合室提出计划,市纪委信访室、市纪委纠风室、市纪委党风室、市纪委执法室、市纪委效能室等室组织实施。
(1)工作联系制度。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保持与特邀监察员的经常性联系。及时发送涉及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文件、刊物和学习资料。加强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和党派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反馈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2)情况通报制度。市纪委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委局召开的有关业务座谈会、情况通报会,都要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向特邀监察员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要求,通报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3)情况反馈制度。对特邀监察员转递的检举、控告信件,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问题,以及向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根据领导批示归口办理,并由承办部门及时向特邀监察员反馈。
(4)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将特邀监察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对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工作表现突出,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予以解聘。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学习培训制度。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座谈研讨,在认真开展工作的同时进行理论思考和总结,不断提高特邀监察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本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济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原《济南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规定》(济监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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