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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意见》及省、市纪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集中巡回监督检查统称巡查。巡查工作由市纪委统一领导,制定巡查标准,安排巡查计划,市纪委派驻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委巡视组上年度已巡视的部门或本年度计划安排巡视的部门不进行巡查。
第二条 巡查的主要程序:
(一)了解被巡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按照巡查标准,结合被巡查部门实际,制定巡查工
作方案;
(三)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四)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处理有关巡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相关意
见建议;
(六)撰写和报送巡查报告。
第三条 市纪委派驻机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归口派驻机构开展巡查,原则上由归口派驻机构实施;个别派驻机构的巡查,由市纪委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确定巡查后,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等有关事宜书面告之被巡查部门。
第五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开展惩防体系建设以及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重大项目安排情况;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着力检查:是否存在涉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上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是否存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问题;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三)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巡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二)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听取驻在部门、下属单位的意见建议;
(五)召开驻在部门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座谈会征求意见;
(六)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民
主测评;
(七)设立监督电话,公开举报邮箱。
第七条 在巡查期间,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及时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
取利益。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六)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八)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九)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不到位、任务不落实、效果不明显。党务、政务信息不公开、公开不彻底、弄虚作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条 巡查组报告的问题,由市纪委常委会按规定交有关室处理。
第九条 巡查期间,发现驻在部门存在一般性问题,巡查组应及时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在巡查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实事求是地撰写巡查报告,内容包括:驻在部门的基本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巡查报告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由巡查组负责向被巡查部门反馈情况,并督促对所反馈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 驻在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巡查工作。对反馈的意见,要召开党委(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并于30日内向巡查组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整改结束后,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查部门的整改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巡查结果和巡查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巡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巡查结果负责。参加巡查的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地开展巡查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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