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信用济南>>本市政策法规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报送资料检查、网上检查、聘请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检查。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抽查单位的年度报告、涉密资料等相关材料,初步了解被抽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照片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根据执法检查细则和评分标准,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一章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苗木质量情况。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档案等制度执行情况。
(三)林木种苗来源情况。
(四)植物检疫情况。
三、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一)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查阅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档案。
(二)检查人员填写随机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检查时应当采取录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
四、检查依据
《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实施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快速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快速检测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有机氯、菊酯。
(二)采取实地抽查的方式开展。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三章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开展的相关活动、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二)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开展。
三、检查依据
(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
第四章 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
1、基本情况:现有条件是否符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类许可决定的有关规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点等信息是否一致;人工繁育场所、专业技术力量等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总则》(YT3214-2020)、《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2015)有关标准要求。
2、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地点、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动物来源合法有效。
3、制度建设情况:相关谱系档案、物种变动、库存储备与核销、档案登记、应急预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其他:饲料来源稳定、健康;违法、违规或者被处罚记录情况等。
(二)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情况
1、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点等信息是否一致。
2、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
3、制度建设情况:物种变动、库存储备与核销、档案登记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被处罚记录情况等。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施行,2018年10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施行,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4月施行,2015年4月修改)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热点新闻
-
国家监委严查严纠“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叫停整改盲目“造景”项目700余个
2024-12-23 访问次数:
-
2024-12-18 访问次数:
-
我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落地见效 走访12万余户 发放贷款237亿元
2024-12-16 访问次数:
-
2024-12-09 访问次数:
-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分析研究2025年经济工作 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2024-12-09 访问次数:
-
2024-10-28 访问次数:
-
2024-10-23 访问次数:
-
2024-10-21 访问次数:
-
2024-10-16 访问次数:
-
2024-10-09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