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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济南市章丘区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对《济南市章丘区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所列各抽查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一、前期准备检查准备
济南市章丘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对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检查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收集被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地区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准备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质);
(三)准备所涉及问题与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
(四)准备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五)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检查组开展检查前应当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学习领导批示、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二、检查组织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组织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使用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明上报数据、核实数据以及核实数据的计算方法、资料来源等信息;应当记明检查对象有关人员是否认可核实数据,以及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不一致的原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加盖检查对象单位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笔录上签名。
人员匹配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与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人员及其他可能影响执法检查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如有人员符合需要回避的因素,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结果运用及公示
(一)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二)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等。
1.通过对规定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2.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未发现企业从事规定检查事项,经比对发现企业不在“四上”企业名录库中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6.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7.企业注销、吊销状态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场监管局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三)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对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并按照政府“双公示”的要求和程序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官网。对符合《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在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章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及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网上直报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可进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二)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依法遵守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
(五)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六)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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