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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3-31 17:30 打印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要求和《济南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机制

(一)文化市场黑名单按照文化市场主体、人员等进行分类。根据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对严重违法的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对于较严重违法的,列入地方各级文化市场黑名单,以示警告。

(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分级指导、数据共享、管理独立的原则。

(三)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移出文化市场黑名单。同时,莱芜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主体和人员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同时,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每季度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执法机构部送工作情况。

   (四)列入区级黑名单的,在本级行政区域适用。凡列入上级黑名单的,适用于下级黑名单管理。

各级对列入本级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或人员,如果需要扩大管理范围的,可以逐级申请列入上级黑名单。

(五)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发现下级黑名单有误的,应当通知下级立即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

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上级黑名单有误的,可以申请上级予以更正。

没有隶属关系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它地区黑名单有误的,可以发函要求相关地区予以纠正。

二、明确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的对象

文化市场主体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经许可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经营主体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被文化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印刷、复制、发行、传播、链接、散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视频、表演、网络游戏、演出的。

(六)不配合或抗拒文化执法机构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调查。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或在1年内(第一次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周期)被文化执法机构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

(八)按照《济南市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D级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三、明确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的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收集,并记录文化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案由、严重违法失信事实等信息。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主动从行业协会、大众媒体、府信用机构等途径收集相关信息,调查核实后,依照本通知定处理。

)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区文化和旅游局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并听取其陈述、申辩。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对于严重违法当事人,区文化和旅游局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向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风险。

(三)信息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讨论审定,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化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市场主体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有本细则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文化市场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四)信息复核,文化和游局收到列入文化市场单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对案件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信息等进行审查后,对确需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案件报文化和旅游部确认。

(五)信息录入与公布。依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被列入黑名单的,列入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除外),录入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同时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事项包括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起止日期,违法经营单位的名称、经营地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等信息。

(六)信息移出。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满5年(列入黑名单之日起5年周期)的,由列入机关组织核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文化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经营主体的监管

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要实施以下监管惩戒措施:

(一)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月至少进行3次检查。

(二)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办理文化市场主体经营许可、文化经营活动审批时,应当对照黑名单进行审查。对列入黑名单的,要从严审核,不得给予享有绿色通道等便利优惠政策。

(三)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不得评先评优和表彰,不得纳入政策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其担任文化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限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五)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采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按照行业规定加强自律与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六)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人员的信息,由列入机关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对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和人员加强监管,予以联合惩戒。

(七)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照相关规定,将黑名单数据提交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社会诚信体系予以应用,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八)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根据黑名单大数据的比对,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在线监测、重点检查等整治行动。

五、加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加强对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实施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若干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工作机制。

(二)广泛宣传。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广泛宣传实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公众和文化市场主体正确解读政策,支持政府管理部门联合惩戒违法经营文化市场主体、保护合法经营活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严肃纪律。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各业务科室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及时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

 

 

 

                             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