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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旅游环境,加强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济南市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济南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济南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红黑榜”对象
文化和旅游市场“红黑榜”制度是以信用为核心,强化文化和旅游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将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文旅市场主体列入“红榜”,将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的文旅市场主体列入“黑榜”。
本制度所称文旅市场主体是指莱芜区范围内,注册及从事文旅经营活动的法人、自然人、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发布内容和范围
“红黑榜”,即文化旅游红榜和黑榜的简称,是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文旅市场监管过程中获取信息汇总而成,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官网等社会媒体对涉文旅企业和从业人员文明经营行为的表扬和对不文明经营行为的曝光。
(一)内容
1.对文明经营的涉文旅企业和先进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的先进事迹公开表扬;
2.对涉文旅企业经营行为的诚信缺失及、文旅从业人员及游客的严重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二)范围
“红黑榜”涵盖网吧、娱乐场所、电影院、文艺表演团体及文化从业人员;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宾馆、民宿客栈、旅游包车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红黑榜”上榜条件
(一)文化市场行业
1.“红榜”上榜条件
(1)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市场行业示范性企业的;
(2)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奖励和省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
(3)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按行业分类诚信评价得分高低顺序择优评选;
(4)遵纪守法,在日常检查中配合检查,无违规经营行为的;
(5)年度内每次检查均无违规经营行为的;全年无消防和安全问题发生的;
(6)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违规行为,检举其他场所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7)文明服务、态度好、形象好、无投诉,受到群众好评的;
(8)环境设施良好,干净整洁,空气清新,无吸烟现象的;
(9)其他先进行为。
“红榜”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上榜名单。
2.“黑榜”上榜条件
(1)被投诉举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被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阻碍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3)被文旅行政部门或者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4)网吧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或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规情节严重的;
(6)服务态度差、场所环境恶劣、不诚信经营,在行业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7)文化市场经营者和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列入“黑榜”。
(二)旅游市场行业
1.“红榜”上榜条件
(1)受到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的企业和个人;
(2)年内收到表扬信、感谢信或锦旗数量排名在全市位于前列,并经市级以上文旅部门认定的企业或个人;
(3)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经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认定或奖励的企业和个人;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和个人;
(5)经过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企业、集体或个人。
(6)其他先进行为。
2.“黑榜”上榜条件
(1)同一时间内涉及导游强制购物、诱导消费,旅行社私自改变行程,旅游包车企业私自改变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民宿存在安全隐患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体责任的;
(3)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4)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5)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从业人员和游客。
(6)在旅游活动中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具体参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导意见》(旅办发〔2015〕42号)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5〕117号)执行。
(7)旅游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列入“黑榜”。
四、评定委员会
设立莱芜区文化和旅游“红榜”“黑榜”评定委员会,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分管领导担任评定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文化旅游科、新闻广电科、文物保护中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五、公示内容
诚信“红榜”主要公示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及游客的名称(姓名)、从事行业、经营地址、诚信守法的事实以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诚信“黑榜”公示的事项包括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及不文明游客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六、信息采集机制和认定程序
1.由评定委员会成员科室负责“红黑榜”信息采集并及时报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经核实确认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
2.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由评定委员会主任召集成员召开审定会议予以认定。经认定的“红黑榜”名单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济南平台、区文化和旅游局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在游客售散点设宣传板以“红榜”“黑榜”的形式发布。上“红榜”“黑榜”的企业或个人统称为“信息主体”。
3.“黑榜”信息发布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列入“黑榜”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六、入黑榜名录的惩戒、退出机制及特殊情况
1.已妥善处理文化旅游投诉或改正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化旅游企业,可向莱芜区文化旅游行业诚信“红黑榜”制度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如确已整改的,经过审核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可移出黑榜名录。
2.凡进入黑榜名录的企业在三年期限内无任何整改行为的,将安排在信用济南平台、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文化和旅游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和窗口进行曝光。同时对进入黑榜名录的企业将不具备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取消区政府投标采购项目和市文化旅游重大专项资金申请的资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示或曝光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示、曝光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示、曝光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公示、曝光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示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本制度由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诚信“红黑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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