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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进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在本区行政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的活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农村公共供水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在水源保护、规划建设、土地审批、运行管理等方面,加强扶持,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全面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负责农村供水政策的推动落实,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加大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财政扶持,协调农村供水相关事务。
(四)区政府授权区农发集团(区农发供水有限公司)开展全区城乡供水经营,利用专业化优势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营管理。
二、强化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管理
(一)本区农村供水总体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谋划布局。
(二)区农发集团(区农发供水有限公司)在区政府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对农村供水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范要求。
三、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
(一)农村公共供水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按照边改造边移交的原则,由区政府制定改造计划,对全区农村村内供水设施进行有序改造。对已改造完成的村居,由区农发集团(区农发供水有限公司)直接管理到户。暂未完成改造的村居,继续沿用管理到村居村头总表模式,改造后交由区农发集团(区农发供水有限公司)管理到户。
(二)区政府成立农村供水工作专班,统筹负责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研究处置相关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职责,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营。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也要分别成立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农村供水工作专班,落实农村公共供水属地管理责任。
(三)区农发集团(区农发供水有限公司)要建立农村供水分级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农村群众用水质量及安全。
(四)在改造过程中全面推广使用远传智能水表,建立农村供水智能信息化平台,提高农村供水运营管理水平。
(五)农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方收费。农村用户(用水单位)实行预缴费管理,用户(用水单位)应及时足额预存水费,因欠费或未缴费造成停水的,相应责任由用户(用水单位)承担。
四、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负责农村供水政策的推动落实,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加大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财政扶持,协调农村供水相关事务。
(二)区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三)区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保障农村供水事业的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足额及时落实供水企业的运营补贴,对供水亏损部分进行平衡,保障供水企业健康发展。
(四)区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水源地保护执法工作力度,及时查处水污染事件,并牵头组织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会同水务、卫生、国土、公安等部门划定水源、供水管道、输水设施保护区,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水源及供水设施安全建设、施工行为,涉及违法的给予严厉打击。
(五)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
(六)区物价部门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时核定我区供水价格,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既保证供水单位保本微利,又不增加农村居民负担,并依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供水价格及时进行调整,保障供水正常运转。
(七)区供电公司加强供电保障,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使针对农村供水的用电优惠政策切实得到落实。
(八)区公安分局加大对破坏农村供水公共设施的打击力度,切实扭转破坏供水公共设施多发的势头,保证我区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九)区综合执法局和各镇街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破坏农村供水公共设施的行为严厉打击,保证我区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作进行调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破坏公共供水管道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理;对于村委班子履行职责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无法收缴水费、私接管道绕开户表、阻挠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维修等行为,加大打击、协调力度,确保供水正常。要组建由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管区、派出所、行政执法中队、水资源保护站负责人及供水企业片区负责人等组成的镇(街道)供水工作专班,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专班负责人,专班办公室设在镇(街道)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供水相关事务的调度、协调及问题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对偷盗水、破坏供水设施等行为予以打击和处罚;负责监督村委加强村内、户内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协调配合落实办理12345市民热线等求助事项,保障群众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合法利益;负责组织各村居推荐水管员,并协助区农发集团(区农发供水有限公司)做好村内供水的管理工作。工作专班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调度供水相关工作。
(十一)村委会要在镇(街道)供水工作专班的领导下,配合区农发集团(区农发供水有限公司)做好村内供水管理工作,监督村民用水行为,对欠缴水费、偷水、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协助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相关工作。
(十二)区农发集团(区农发供水有限公司)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巡查、维护和维修,确保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做好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执法等工作,保证安全、合格的自来水供给用户。要全面做好管理到户工作,在各行政村设立水管员,具体负责村内水源侧入户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巡查及抄表、催费工作,处理、答复用户求助、咨询事项,承担户表后村民自有设施的有偿维修服务工作。
(十三)区国土、税务、住建、农业、审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相关的工作。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推动农村供水设施有序改造。根据农村供水由供水企业管理到户的工作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区农村村内供水设施进行分步改造,全部实现供水企业管理到户的目标。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头落实计划编制、资金落实等相关工作,确保改造顺利推进。
(二)多渠道协调资金。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的资金扶持力度,采取PPP、债券、政策性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对供水企业的运营亏损进行补贴,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对资金需求较大的农村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及时落实资金,保障工程顺利开展。
(三)加强农村用水价格管理。区物价部门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时核定我区供水价格,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既保证供水单位保本微利,又不增加农村居民负担,并依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供水价格及时进行调整,保障供水正常运转。各镇(街道)要妥善做好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的用水保障工作,利用公益资金等途径合理解决贫困户水费问题,降低贫困群众用水成本。
六、加强监督与考核
(一)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供水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全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各镇(街道)也要将农村供水工作情况列为对各村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监督监察,对在农村供水工作中失职失责、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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