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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现将《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分支机构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场主体可按照就近便民原则,自主选择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分支机构交易,相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三、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应负责推进本行业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和信息服务。
四、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推进本区域内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指导有关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五、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目录》内容及时完善交易系统,确保交易系统的类别、编码与《目录》一致。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系统衔接工作。
六、应进而未进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目录》制定、修订工作。
八、对应进入交易平台交易但监督部门不明确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商定行政监督部门,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济政字〔2018〕25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6660710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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