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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全力推进平安单位创建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建设,提升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济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管理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争创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示范城市为契机,推动单位安保从“被动保平安”向“主动创平安”转变,切实保障全市单位安全稳定,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政治治安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应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学校、医院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等单位加大安全和反恐防暴工作经费投入,督促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二)压实单位主体责任。
1.强化责任落实。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负责人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共同责任人)。单位在多地设有机构、设施、场站的,应当逐地建立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与领导任期责任制挂钩。
2.强化保卫力量。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是在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依法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人员,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单位安全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应设置满足安保需求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定完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对治安防范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提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相关信息、数据以及其他与单位治安保卫有关的工作情况;应当落实和改善治安保卫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提供晋职晋级和岗位轮换机会,切实激发治安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3.强化重点保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驻济高校应当将本单位涉及的重要国家秘密、危险物品、重要物资、贵重物品、重要设施、人员密集等部位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配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济南智慧内保系统备案。根据《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要求,将单位出入口、人员密集区和重要部位高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接入济南市“雪亮工程”社会单位视频汇聚平台。
4.强化预警管控。各单位应当主动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及时搜集获取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苗头性、动向性、预警性信息,对单位安全稳定动态进行经常性研判和风险性评估,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意识,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强化对重点人群的管控,严防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
5.强化反恐防范。各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行业反恐防范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反恐防范管理制度,对重点岗位人员实行背景审查,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依法被列为反恐怖重点防范目标的单位应明确负责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机构、部门、人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及时配备、更新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点部位采集的视频图像保存期限不少于90日。
6.强化安检制度。各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单位治安保卫制度,加强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治安隐患;认真落实对进入本单位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的安全检查登记制度,全面把好入口关;制定单位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上工作信息通过济南智慧内保系统及时向公安机关推送。
(三)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
1.落实属地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夯实基层基础,健全内保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内保力量。按照“三级管理,两级指导”原则,推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与社区警务工作相结合,明确公安派出所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任务,强化对辖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省、部属机关、企业、高校、医疗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实现对辖区实有单位治安管理的全覆盖、零遗漏。
2.认真督导检查。按照《公安机关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93号令),创新执法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全面掌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增强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平安济南建设领导小组带领下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加快构建单位治安防控网。
3.严格规范执法。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并报同级政府确定,加大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检查内容包括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备案情况;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点岗位人员背景审查、治安隐患排查整改等治安保卫措施落实情况;治安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等。
4.加快智防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推进单位治安保卫大数据智能化应用。鼓励封闭式单位运用访客设备或E警通访客码登记出入人员信息。鼓励医院、学校出入口配备应用人脸识别、车牌抓拍等设备采集进出人员车辆信息。访客信息、人脸识别图片、车牌数据与公安机关联网,不断提升精准管控、精细治理能力。依托济南智慧内保系统,为全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测、预防、预警”提供数据支撑。
5.注重整体防控。加快推进立体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单位及其周边治安纳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专属网格,科学部署警力,强化巡逻防控,挤压犯罪空间。组织动员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基层组织人员、社会组织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网格员、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共同搭建警种联动、警保联控、警民联防、警军联巡、警协联查“五联”一体化机制,实现平安单位向平安社区延伸。
(四)明确行业部门主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明确目标任务、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着力完善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规范监管制度,完善考评机制,定期实施检查,推动单位主体责任落地落实。同时,全面掌握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隐患,遇有重大问题,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报告。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密切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应加强信息数据共建共享和综合利用,对单位治安数据加大收集、梳理、分析、挖掘力度,实现内保工作治安要素可防、可控、可查,并及时向单位推送预警信息,指导做好单位治安防范工作。
(二)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各单位应根据内部风险形成规律,建立预警和预防机制,在传统风险排查机制基础上,依托互联网技术和智能安防系统,探索“人力+科技”“传统+现代”的风险预警模式,提高风险动态监测预警能力,全方位防控风险。
(三)建立重大安保机制。在举办国家、省级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等紧急情况,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时,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治安防范和应急处置等级。
(四)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有关法律知识和安保技能的培训考核,完善培训制度,每年度开展各层级、各层次治安保卫人员轮训。强化对公安内保民警和社区民警的培训,提升内保执法规范化水平。大力宣传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和内保民警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属地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自2021年起,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按规定纳入市级相关考核,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六)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因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应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并与平安单位创建工作挂钩。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导、监督、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8日
(联系电话: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支队,8508164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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