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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平阴县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来源 :平阴县发改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18 09:08 打印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金融事业发展中心、)

2、依法限制股权激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依法限制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4、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5、依法依规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6、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 县水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7、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8、依法禁止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县工信局)

依法依规不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县工信局)

9、依法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10、依法核查地产、建筑企业资质,实施差别化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1、依法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及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

12、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3、依法依规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

14、依法依规撤销或吊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1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相关单位下年度要素资源配置指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8、限制被法院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申办出入境证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9、依法依规限制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建设银行平阴支行)

20、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21、依法限制担任国企高管。(县财政局)

22、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

23、依法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4、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县委编办)

25、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26、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27、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已获得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28、取消失信主体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满意单位” 等申报及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限制参与评先评优、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信息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

29、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平阴支行)

30、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31、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控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发改局、民政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32、加大刑事惩罚力度。(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33、适用《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县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县名单管理办法。定期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签署本行动计划的其他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现动态更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得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一并作为本行动计划联合惩戒的对象。

县公安局向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名单。

各部门按照本行动计划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联合奖惩系统反馈至县法院,县法院归纳整理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反馈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行动计划,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行动计划印发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参照济发改信用〔2018〕3号附录执行,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平阴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