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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用济南>>本市政策法规
各街镇、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区直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37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各单位要不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现根据上级联合惩戒工作要求,为方便我区开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列入联合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具体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区审批局)
2、依法限制股权激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依法限制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4、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5、依法依规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6、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7、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工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8、依法禁止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9、依法依规不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10、依法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应急局)
11、依法核查地产、建筑企业资质,实施差别化监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2、依法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及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13、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区园林和绿化局)
14、依法依规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15、依法依规撤销或吊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16、在投资等领域对其关于享受上级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17、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8、限制被法院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申办出入境证件。(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19、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20、依法限制担任国企高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1、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2、依法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3、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区编办)
24、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25、适用《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6、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区文明办)
27、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已获得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28、取消失信主体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满意单位”等申报及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9、限制参与评先评优、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30、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保局长清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31、协助区人民法院查询、控制。(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32、加大刑事惩罚力度。(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依托济南市信用信息平台,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按照本行业、本单位联合惩戒具体措施的内容,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反馈并报送至区发改局汇总。
四、其他事宜
各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落实相关联合惩戒措施,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各单位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长清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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