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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35号)精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大力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要求,以建设“诚信历下”为主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全面构建以信息化服务系统为平台、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制定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完善区级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工作。宣传贯彻适用于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配合全市建立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区发改局牵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信用信息公示。进一步加大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通过“信用济南”网站进行公开,并纳入历下区政府网“双公示”版块公示,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渠道信息查询服务。(区发改局牵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激励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诚信典型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承诺,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配合市级部门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联合奖惩工作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在市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起部门及时审查,理由成立的,应予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让失信者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联合惩戒工作发起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在线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符合管理要求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及时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运用社区、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文化服务中心等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论坛讲座、展览展示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营造浓厚诚信氛围,推动弘扬诚信文化。
(三)建立长效机制。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历下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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