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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区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通知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04 14:24 打印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3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济发改信用[2018]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被法院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和自然人。

二、惩戒措施

制定惩戒措施,明确任务分工,从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加强日常监管检查等多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具体分工及措施见附件。

三、加强联合惩戒

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目录制度,定期发布、动态调整。各部门、单位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形成典型案例反馈至区发改局。

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要建立风险提示与救济机制,完善惩戒解除措施。尽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追究责任。

历下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及责任分工

序号

工作内容及措施

实施部门

1

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区行政审批局

2

依法限制设立社会组织。

区民政局

3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直各部门、单位

4

依法依规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区直各部门、单位

5

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区住建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6

依法禁止申报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区科技局

7

依法依规不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

区科技局

8

依法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依法核查地产、建筑企业资质,实施差别化监管。

区住建局

10

依法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及国有产权交易。

区自然资源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11

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区直各部门、单位

12

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相关单位下年度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区发改局

13

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区税务局

14

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

15

依法限制担任市场主体负责人。

区行政审批局

16

依法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区民政局

17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区编办

18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区组织部、区人社局

19

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

20

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已获得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区总工会

21

限制参与评先评优、获得各类荣誉称号。

区直各部门、单位

22

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

23

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区直各部门、单位

24

取消失信主体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满意单位”等申报及评先评优资格。

区市场监管局

25

限制被法院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申办出入境证件。

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