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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区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04 14:22 打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济信用办〔2018〕 2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各部门要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文件确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16个重点领域和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等14类重点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及时归集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形成个人信用档案并动态更新。自然人可在“信用济南”网站、“信用济南”手机APP、“信用济南”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仅限查询本人信息)。

三、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单位要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联合奖惩系统,在职称评定,表彰评优,人事考试,干部选拔任职等方面,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济发改信用〔2018〕3号)文件,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

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以及用途。查询日志应当长期保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采用敏感数据脱敏、关键数据加密传输等方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维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五、强化诚信宣传教育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各传统节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鼓励制定社区居民诚信守则,将社区居民、网民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情况作为“诚信社区”“诚信街道”评选重要依据。

历下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