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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03 15:22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山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财金〔2015〕858号)以及《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济信用办〔2017〕9号)等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推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要求,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到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主要目标。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推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取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进展。

二、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一)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强各街道办、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归集共享和联合应用的长效机制,有效提升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扩大信用信息归集范围。采取有效方式,对各街道办、各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以及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的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依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记录。依托市信用平台,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加工分析和监测预警,建立完善重点领域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探索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

各街道办、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示范带头作用,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以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使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依法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支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及相关信用服务

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收集、整理、加工信用信息,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加强信用产品创新,构建依法经营、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为政府管理决策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专业化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服务。

五、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推进落实守信激励机制

探索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对诚信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要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二)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职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鼓励各部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是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细则,依法将监管对象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

(二)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管理服务。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监管,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信用服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市中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