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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区关于印发《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01 14:57 打印

钢城信用办〔2020〕2号

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35号)文件精神,推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用开展,区信用办制定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

济南市钢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济南市钢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代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3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9〕19号)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结合钢城区实际,特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实施对象和主体

1、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
    2、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企业信用行为激励和惩戒工作。区发展改革局是实施联合激励与惩戒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信用行为实施联合激励与惩戒的指导和协调,对发起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实施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二、激励认定和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联合激励。
    (一)认定条件:
    1、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 
    2、获得绿色企业称号;
    3、被认定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
    4、被授予中国质量奖、省(市)政府质量奖;被认定为省出口名牌企业、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和省质量信用AA、AAA级企业;
    5、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
    6、被认定为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
    7、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
    8、被认定为海关信用管理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
    9、被认定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10、被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
    11、其他依法认定的企业荣誉记录。

上述荣誉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的有效期。
    (二)激励措施: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2、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4、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频次。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6、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区政府有关部门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济南"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惩戒认定和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联合惩戒。

(一)认定条件: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业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企业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恶意欠缴职工社保医保、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企业行为,包括当事人拒不配合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惩戒措施:

1、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3)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3)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2)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3)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1)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2)实施信用信息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区直部门将各类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开,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3)落实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发挥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信用修复措施

1、信用修复条件。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第三方信用报告和接受第三方信用协调监管等多种方式弥补失信过错。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

(1)主动纠正了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且其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2)作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得到信用修复实施主体认可;

(3)自觉接受信用修复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

(4)被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处罚的,主动履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修复的情形。

3、修复程序。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社会信用企业已经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有关信用修复规定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的查询。具体信用修复程序可登入“信用济南”,按照信用修复指南,由企业自行实施信用修复。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联合惩戒发起响应机制。联合奖惩工作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

2、建立联合奖惩统计汇总机制。各牵头部门落实行业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将联合奖惩组织实施情况汇总并报区信用办。各单位落实区级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工作情况,每月月底报区信用办;区信用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各单位催报、汇总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落实情况。各单位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中的成绩、做法及工作建议,应及时向区信用办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