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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城市绿地占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20年8月5日
济南市城市绿地占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绿地占用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保护城市生态绿化建设成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取得占用城市绿地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审批的地点、时间占用城市绿地。
(二)是否按审批进行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移植苗木成活情况。
(三)临时占用绿地是否按标准恢复。
(四)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单位或个人补建绿地是否按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条 占用城市绿地监管应坚持依法行政、责任明晰、协同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
(一)市、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绿地占用方案,按照“少占一米是一米”的原则,会同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单位)共同踏勘现场,优化占用绿地方案,报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核;占用绿地面积超过1000m2或位置重要的,须报市政府核准。
(二)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项目审核,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经批准占用的绿地,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占用单位严格按照许可的占用绿地位置和数量进行。临时占用绿地的,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恢复,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复查。
(二)市、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二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强化过程监管。
(一)制定检查、随机抽查的配套执法文书;
(二)完善与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协同监管,加强联合执法;
(三)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行政相对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和频次,与相关部门联合,纳入信用管理;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和行政相对人奖惩情况,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
第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核查,向提出占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核查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取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实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
第九条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规定的行为,现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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