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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来源 :济南市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7-20 10:22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聚焦特殊群体,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1.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依托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孤困儿童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各部门的专项救助,构建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络,实现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全覆盖,为开展救助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2.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一体化。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例分别测算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到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之比原则上在1.3∶1以内;城乡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差异化服务原则分别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自理)、20%(半自理)、35%(失能)的比例确定。力争到2024年年底前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有条件的区县应先行先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3.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体系,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孝善扶贫补助、扶贫专岗收入、扶贫项目分红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超出低保标准后,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12个月,确保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二、聚焦群众关切,统筹完善社会救助流程体系

4.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由区县政府授权,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街道)实施,实现社会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分离;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人户分离、城乡混合的困难家庭可就近向我市区域内的有关镇(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实现群众就近能办、多点可办;简化审批环节,优化社会救助审批流程,将社会救助审批期限由37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以内,对特殊困难群众要在24小时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5.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应救尽救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驻村(社区)干部、结对帮扶干部、志愿者的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对需要专项救助的,及时报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纳入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范围。对专项救助覆盖不到的特殊困难群众,由镇(街道)及时报各区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有效化解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6.完善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区县要优化配置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编制资源,做到人岗相符。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有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或协调建立查询工作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相关数据跨部门、多层次共同维护、共享利用,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

三、强化三项保障,统筹完善社会救助能力体系

7.强化工作队伍保障。按照省政府要求,采取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力量,加快建立区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充实镇(街道)和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每个镇(街道)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要配备1-2名专职助理员,每个村(社区)的社会救助工作站要配备1名协理员,负责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的入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助理员和协理员可通过市场化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力量派遣,被派遣人员原则上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经历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8.强化经费资金保障。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分级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开展。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各类救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要重点向财政困难区县倾斜。授权区县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存量,合理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9.强化信息技术保障。全面应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开展社会救助受理、审批等业务,区县、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使用率实现100%。依托省信息平台及市级政务服务移动平台,开发我市社会救助移动端服务应用,推行“指尖办”“掌上办”等便民服务模式,实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

四、健全三项机制,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监管体系

10.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落实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低保长期公示制度,其中,市、区县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对低保对象进行公示,镇(街道)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村(社区)通过固定的低保公示栏及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1.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绩效评价、容错纠错等机制,严肃查处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良行为,依法整治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12.健全诚信惩戒机制。逐级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制度、存在严重失信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跟踪评估,强化督导考核,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及时发现、培育、推广一批创新典型,形成可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全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