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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1-03 14:10 打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牵头编制了《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九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订的目的、社会信用的相关概念等,明确了区县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职责,提出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性要求。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方面,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组成、信息的归集、报送程序等;市场信用信息方面,规定了市场信用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为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应用。明确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查询途径、披露期限等;同时规定了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市场交易中的查询应用问题。

第四章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定了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

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明确政府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同时要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

第七章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规定各级机关应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宣传。

第八章为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建立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