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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29 09:13 打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金监字〔2018〕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35号)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9〕49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金监字〔2018〕48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介绍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红黑名单的概念解读,明确规范范围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

第二部分为适用情形。以列举方式明确红黑名单的评价标准。

第三部分为列管程序。明确名单列管主体和列管程序。列管主体为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遵循“谁履职、谁处理,谁拟定、谁上报”原则,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和日常管理。红名单的认定,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组织开展;黑名单的认定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确定,并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山东),同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四部分为异议处理。明确黑名单发布后行政对象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第五部分为激励奖惩机制。明确对纳入红、黑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激励奖惩措施。

第六部分为名单移除。明确红黑名单的移除时限和审批程序。原则上,纳入红名单满1年应进行重新评定;纳入黑名单满3年,且列入期间未再次出现适用情形之一的,名单自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移除,且不再对外发布。

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本实施办法的有效期限;同时要求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本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和办理流程,做好红、黑名单日常管理工作。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 2019 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10月15日。


编辑:曾庆荣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