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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操作规程》 的通知

来源 :济南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1-04 10:46 打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中法2013142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操作规程》

的通知

 

中院各业务庭、宣传办公室、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操作规程》已经中院2013年度第47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129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操作规程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进一步规范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院生效的结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并通过建立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在济南法院网上公布。

第二条  本院生效的结案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   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   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四)  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公开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带来不利后果的。

第三条  下列生效裁定书应当上网公布:

(一)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二审、再审裁定书;

(二)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二审、再审裁定书;

(三)不予受理裁定书;

(四)驳回起诉裁定书;

(五)终止诉讼裁定书;

(六)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

(七)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八)执行异议、复议的民事裁定书;

(九)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民事裁定书。

补正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第四条  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布,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

(三)中止审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书;

(四)本院院长决定对生效赔偿决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五)决定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赔偿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第五条  死刑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公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六类。

立案、再审阶段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按照上述六种分类进行公布

第七条  本院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在进行技术处理后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对经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进行形式审核;

2、统一上传裁判文书;

3、协调处理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笔误或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

4、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考核;

5、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  各业务庭对本部门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承担责任。

1、承办法官应当通过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方式向当事人履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告知义务;

2、对于符合上网公布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承办法官或者所在庭室指定的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处理工作,填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层报庭长或者庭长指定的分管庭长审批同意后,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3、对于不符合上网公布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承办法官或者所在庭室指定的人员应当填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层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将审批表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副卷,一份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提供文书处理软件、网络维护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宣传办公室负责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后的舆情应对,对舆情进行定期通报,分类后反馈到相关业务庭。

相关业务庭应当对宣传办公室反馈的舆情和本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会同宣传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回应。对于公布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相关业务庭应当立即按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不得修改或者更换。

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相关业务庭报经分管院长书面审批同意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十三条  各业务庭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纳入中院机关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后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公布后再另行修改制定。

 

 

 

 

 

 

 

 

 

附: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

 

承办庭室

 

承办人

 

院领导审批意见:

 

案号

 

案名

 

是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是□        否□

不公布的理由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调解结案   

撤诉结案   

按撤诉处理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注:

 

庭领导审核或审批意见:

 

公布时间是否有

特殊要求

是□

公布时机:

 

 

否□

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副卷,一份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12月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