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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法院工作信息和审判流程信息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向公众公开的信息由下列部门发布、更新:
(一) 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信息由办公室负责;
(二)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信息,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三) 下辖法院信息,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信息由法官管理处负责;
(四) 管辖范围信息,立案条件、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开庭公告等庭审信息由立案一庭负责;
(五) 申诉、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诉讼文书样式等诉讼指南信息由立案二庭负责;
(六) 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查询方法由执行局负责;
(七) 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八) 审判业务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
(九) 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信息由技术室负责;
(十) 投诉渠道信息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第三条 下列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一)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三)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四)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上述信息,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录入规定(试行)》的规定,由行为完成部门录入。除有特殊情况外,录入部门应当在事项确定、审判行为或者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条 向当事人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自案件受理之日至结案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止,当事人可以凭密码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信息。
第五条 案件的电子卷宗正卷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允许当事人查阅。结案裁判文书送达后,当事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执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电子卷宗的扫描录入部门对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的一致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开信息的更新、修改或者撤换,应当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流程公开的沟通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网上办案系统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和有效对接。
第九条 宣传办公室通过网络平台等,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审判流程公开的评论、意见、建议,与审判管理办公室、信息提供及录入部门共同研究处理,重大事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三大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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