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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8-10 08:50 打印


济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行动方案

 

  为加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食安山东”建设为统领,以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为主线,按照市局《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坚持分步实施、全面规范、整体提升,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工作,通过培树典型、示范带动,加快市场升级和业态规范,提升农贸市场规范化水平。到20187月底前,每个县、区须建成规范化农贸市场2处;到20197月底前,每个县、区须建成规范化农贸市场4处;新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全部符合规范化要求。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县区要结合辖区内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实际,按照市局明确的工作目标,制定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创建的农贸市场名单,于2017年85日前报市局。凡具有依法设立的市场开办者,从事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均可申报。

  (二)组织实施。各县区局要根据市局进度安排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考核评价标准》(附件1),尽快制定本辖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局要引导和组织辖区农贸市场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各创建单位应填写《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申报表》(附件1),按《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验收工作标准》(附件2)完成相关工作并自查合格,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查报告、入场经营者名录、各项自律制度等材料。各县区局按照创建标准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单位,签署意见后,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局。

  (三)市级审核。市局负责示范创建审查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含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验收工作标准》、《济南市室内副食品市场建设暂行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取消其创建资格。市级审查按创建批次分别于2017年底和2019年3月前完成并上报。

  (四)评估验收。市局将邀请省局于2017年年底前对全市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分别于20186月、20196月,在市局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县区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工作进行现场抽查验收。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考核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评分,分值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专家意见和综合评价,通过验收;对达不到80分的不予通过。对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拟定公示名单,并通过市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五)日常管理。各县区局要加强对规范化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化创建工作切实融入日常工作中。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创建工作全面实施(附件3.4.5.6),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已公布规范化农贸市场的跟踪管理,确保持续达到标准规定内容和要求。对不能持续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的,经核实取消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告。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引导。各县区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推进。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引导辖区内市场以及市场内的经营者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初步实现区域性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严格标准,加强管理。各县区局要结合实际,按照标准要求,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创建重点,认真查缺补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硬件配套设施的投入,不断加强和完善市场功能布局。要注重市场软环境建设,优化市场运营机制,强化日常管理,保障场内食品安全,充分体现示范引领作用。

  (三)健全机制,营造氛围。各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研究创建工作“奖优惩后”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对达标的市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导,对市场检验检测设备更新和检测试剂补助方面优先分配。

  (四)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各县区要密切跟踪创建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创建试点经验,同时加强工作督导,及时调整完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评价机制,确保流程规范、操作性强,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区局要根据辖区创建工作计划进度分别于2017年1220日、2018620日、1220日及2019620日前向市局报送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