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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区内销售的民用散煤须同时符合山东省《商品煤质量第1部分:民用散煤》(DB37/T2860.1-2016)I级甲的质量标准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济政发〔2015〕18号)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型煤须符合山东省《商品煤质量第2部分:民用型煤》(DB37/T2860.2-2016)I级的质量标准。
三、本通告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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