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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来源 :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8-06 14:44 打印

        近年来,我区以打造“信用济阳”为目标,持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济阳”品牌,不断健全制度机制,以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为导向,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
        1、建机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济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济阳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等文件,以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为原则,持续推进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2、重奖惩,营造诚信营商环境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形成衔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的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优化改善营商环境,深入开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3、重宣传,营造信用建设氛围
        借力济南市“诚信建设万里行”宣传活动,制定《济阳区“诚信宣传进社区”主题活动方案》。开展“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引起社区和广大市民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关注、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增强全社会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营造全区“人人守信”的浓厚氛围。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三部社会信用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1条。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结合条例,就大家关注的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如何科学合理定位、依法明确信息范围是制定《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省《条例》规定,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二、什么是社会信用信息?如何采集和归集?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管理程序。根据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评估,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二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别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三是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什么是失信信息?
        《条例》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类别:一是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三是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四是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哪些信息会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条例》指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数据清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这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已经主动作为,提前完成了。去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应用清单、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三清单”共涉及省直58个部门和单位,清单内容7900多条,保障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细管理、精准推进。
        需要说明的是,被列入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不意味着“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如果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主体会受到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评先评优等一般性限制措施;如果属于《条例》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将会受到市场或行业禁入、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同时,这些惩戒措施的启动实施,都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