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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十条措施》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6-09 17:01 打印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引导和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服务企业发展,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十条措施》在中国(山东)自贸区济南片区试行,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一、企业即时信息、一般年报公示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公示或公示错误,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限期改正的,一般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含)以下,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3个月;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以上,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6个月。存在上述问题情形的企业,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照公示的认缴出资时间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与实际出资时间相差3个月内,企业无主观故意且可提供相关材料支持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首次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中,企业选择不对外公示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的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差额小于10%(含),且企业可以依据会计准则说明情况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首次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中,企业选择不对外公示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的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差额小于10%(含),且企业可以依据会计准则说明情况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在本年度内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如其年报中已公示具体股权变更信息,但在企业股权是否变更栏目误填为“否”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股东出资信息中多个出资人出资信息合并填报,其出资总额没有错误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分支机构年报财务数据由其上级公司年报公示,上级公司统一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企业税收,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年报财务数据为0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证明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对实地核查找不到、但通过电话等方式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如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通过登记的住所(包括变更后的)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对规定免于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企业经指导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定性为“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的企业,不适用上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