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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司〔2019〕47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30号)、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济司通(2019)25号、《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结合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际,决定对我局行政审批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一)“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包括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
告知是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审批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告示行为。
承诺是指前款中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开业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式:指涉及提交行政审批证明事项、现场踏勘等行政审批过程中通过减免材料、减证明、减核验步骤等方式,由综合受理窗口一门式受理,在核定审批材料的同时,出具申请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告知承诺书,在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等事项,并表示同意、书面承诺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审批机关分别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且在信用中国(济南)或者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失信情形的单位(人)。同时,对于驰名商标持有人,省、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老字号,有一定知名度并拥有不低于5家分支的连锁企业,实行“守信”者多助的工作机制,此类企业在申请中,将享受更大限度的“告知承诺制”,动态清单优先对该类企业开放。
结合我区实际,并借鉴周边城市成功经验,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体清单.(附件1)
三、“告知承诺制”办理程序
“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事大厅为依托进行,由行政审批综合窗口一门受理。
(一)申请人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时,受理人员对涉及告知承诺的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辅导,同时发放由审批机关制作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
(二)申请人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在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申请人在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时,同时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
(三)综合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文书后,出具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并在当日内将告知承诺文书抄告至后台审批科室并上传至信用(济南)官方网站。涉及现场踏勘类告知承诺事项,由远程踏勘室工作人员统一组织远程踏勘工作。远程踏勘结束后,统一归档,并抄告后台审批科室。
(四)后台分类审批科室在收到由综合受理窗口的告知承诺书后(涉及现场踏勘事项需要远程踏勘结果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通过电话回复告知承诺人。
(五)申请人按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上规定的日期至审批机关领取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凭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四、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审批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各相关专业所应达到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规定;
2.行政许可使用范围;
3.申请事项核查标准;
4.审查方式;
5.违反告知承诺的处理方式;
6.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开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许可证前,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承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超出行政许可的范围;
5.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承诺由法人签字或者盖章。
告知承诺书为一体式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表示同意、认可或颁发许可证件的凭证;一份作为申请人办理事项的依据。
五、“告知承诺制”的事后监管
针对告知承诺事项,逐一明确监管责任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将市场主体做出的告知承诺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局电子档案系统,并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监管部门登录账号即可查看行政许可数据,数据推送到电子档案系统监管部门账户视为监管部门已接收,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在日常管理、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事中事后监管节发现市场主体未按信用承诺履行义务、信用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不当利用信用承诺恶意骗取证照、补助等情况,应及时将其失信信息推送到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务邮箱,并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告知承诺书和履行情况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分类监管的参考,对违反承诺的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违反告知承诺制处理。
颁发证照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以及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许可的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不属主观故意的, 限期补正。准予一次补正机会,补正时限20个工作日。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作出撤销相关许可。
2.对违反承诺失信行为进行曝光,由行政许可部门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信用中国(济南)、“市中好办事”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行为。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六、“告知承诺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应认真履行、兑现承诺,接受审批机关、事后监管机关检查和日常行政管理,对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过错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追究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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