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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疫情防控期间优化信用监管措施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4-28 09:10 打印

                     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疫情防控期间优化信用监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上级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优化信用监管七项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职能作用服务复工复产。

一、简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及复工复产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既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即收即办,即时移出。对非现场办理的,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予补充书式资料。对因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或通过微信视频等形式进行核实的,即可先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暂不进行实地核查。

二、宽严相济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予处理。对涉嫌具有疫情防控违法违规、安全生产以及其它违反公共、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行为的失联企业,要从严从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的指导服务。各区县局要明确专人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指导帮助。

四、严格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疫情期间,严格落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发布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要应列尽列,加快审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积极发挥信用监管的惩戒震慑作用。

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原则。采用宽严相济的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分类整治,做到疏堵结合,服务复工复产工作。对无重大危害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无照经营行为,以教育为主,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合法经营。对于销售不合格防疫物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以及公共、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

七、结合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年报宣传辅导。结合复工复产服务工作,通过深入企业或利用微信、网络、电视、宣传单、咨询指导电话等媒体和形式,加强年报宣传指导,主动帮助企业做好年报咨询、填报工作。要积极争取企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驻济商会、电商平台、市场主办方、连锁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动员多方力量,结合复工复产,共同做好年报宣传指导工作,不断丰富服务企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