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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环境,市发展改革委起草,经征求各部门意见形成了《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jnfgw_xy@jn.shandong.cn。
联系人:丁姝琪,联系电话:0531-66607115。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邮编:25009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
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主体),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三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黑名单”认定、归集、披露、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市失信“黑名单”认定、归集、披露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 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所管辖行业、领域的“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及信用宣传工作。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工作依托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和“信用济南”网站开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信用平台和“信用济南”网站的开发和维护,“黑名单”管理主体通过市信用平台和“信用济南”网站的相关模块完成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实行目录管理,“黑名单”管理主体将本领域的“黑名单”认定标准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市失信“黑名单”标准目录,按程序以市级文件出台,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新。
第九条 失信“黑名单”标准目录应当包括“黑名单”认定单位、认定标准、有效期、公开属性。
第十条 认定“黑名单”依据主要包括: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中反映失信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四)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权限发布或者公告的等级评价结果;
(五)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公用事业费的信息;
(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黑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失信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违法失信事实、列入依据、列入日期、惩戒有效期、公开属性等。
第十二条 自然人“黑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失信事实、列入依据、列入日期、惩戒有效期、公开属性等。
第十三条 “黑名单”管理主体按照失信“黑名单”标准,认定所管辖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济南”网站对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使用政务外网的“黑名单”管理主体,认定的“黑名单”信息应即时报送市信用平台。其他“黑名单”管理主体,应在认定“黑名单”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信用平台,通过市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全市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清单中明确本部门应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并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同一条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的,该措施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3.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4.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对“黑名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6.及时撤销“黑名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3.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4.支持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控制原则,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2.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1.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3.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黑名单”管理主体发现提供的“黑名单”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撤销、变更,并通过市信用平台共享。
第十九条 “黑名单”管理主体要明确本领域“黑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和具体流程。失信主体可通过“信用济南”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结并反馈。
第二十条 失信主体认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信用济南”网站向“黑名单”管理主体提出异议申请:
(一)不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而被列入 “黑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
(三)“黑名单”信息超过有效期限仍未删除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
(五)其他存在异议情形的。
“黑名单”管理主体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异议处理期间,“黑名单”管理主体应当对异议信息作出异议标注,但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不予停止。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平台应当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黑名单”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和管理全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黑名单”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和管理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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