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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7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济南市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正式印发,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明确,为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管理,改善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环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我市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涉及县区给予生态补偿金。
记者获悉,生活垃圾处理补(受)偿以县区政府为对象征缴生态补偿资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自运进入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垃圾量,按属地原则计入各县区垃圾总量,实施生态补偿。将生活垃圾送入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县区(包括受偿区),需缴纳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包括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资金和渗滤液处理生态补偿资金,前者以垃圾输入量的80%核算,后者以垃圾输入量的20%核算。
我市对各县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实行总量控制,以现有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为定额总量,由市城管部门核定各县区“定额指标”。其缴纳标准为:定额指标内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按75元/吨、渗滤液处理生态补偿按200元/吨缴纳;超过定额指标10%(不含)以内的,缴纳标准上浮10%(分别为82.5元/吨、220元/吨);超过定额指标10%(含)—20%(不含)的,缴纳标准上浮20%(分别为90元/吨、240元/吨),上浮比例依此类推。市财政、城管部门每两年对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
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核算。受偿区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上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规模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受偿区报送的支出计划及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情况,会同市城管部门编制当年生态补偿资金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执行。生态补偿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内部环境污染防治、周边镇(街道)生态环境整治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环境污染补偿、生态环保宣传和监督管理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协调。
受偿区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城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违规占用和挪用生态补偿资金、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各县区自建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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