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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 拟保留的必须有明确规定

来源 :舜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4-26 09:35 打印

本报4月25日讯 近日,济南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我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作出安排部署。

此次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市、县两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各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等,以及上述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各系统各行业的各类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范围还包括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称中不包含“创建”“示范”,但与上述活动在工作方式、实质内容等类似的其他活动,一并纳入清理范围。全市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与党的建设相关的创建示范活动、各部门(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通知指出,拟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作为保留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中,须明文提出开展相关创建示范活动的要求。政策法规中没有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只是根据对文件精神的理解而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该文件不作为保留依据。

通知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从严清理、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原则,对于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活动,一律进行合并。即使多家主办单位分别开展的活动,如果符合上述要求,也要认真研究提出合并开展的意见。拟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规定的保留依据;对没有保留依据的活动,不得提出建议合并的意见。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设立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